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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布機構: | 古縣人民政府 | 索 引 號: | |
標 題: | 古縣人民政府關于在林地及周邊區域禁止用火的通告 | 成文日期: | 2023-10-15 |
文 號: | 古政通〔2023〕2號 | 發布日期: | 2023-10-20 |
主題分類: | 農業、林業、水利;公安、安全、司法 | 主 題 詞: |
為切實做好森林防滅火工作,有效預防和遏制森林火災的發生,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和森林資源安全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》《森林防火條例》等有關規定,結合我縣實際,現通告如下:
一、全縣行政區域內林地及周邊有效防火距離以內為禁火區域。
二、禁止在野外進行熏肥、燒荒、燒秸稈、燒根茬、燒地壟、燃香燒紙、燃放鞭炮、野炊、吸煙等一切用火活動。確因生產需要野外用火的,必須經縣人民政府批準,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,嚴防失火。
三、各鄉鎮、林場要設立森林防火檢查站,做好防火宣傳教育工作。對進出林區的車輛和人員進行防火檢查并收繳火種,杜絕一切火種進山入林。進入林區的各種機動車輛要安裝防火裝置,配備滅火器材。
四、在防火重點區域要加強對年齡偏大的老者、兒童、牛羊牧工、智障等特殊群體的監控,將監管責任落實到人;對監管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,要從嚴追究監護人員的責任。
五、在林區的廠礦、企業要做好本區域的防火工作,教育全體員工嚴禁一切野外用火,野外操作機械設備的人員必須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規程。
六、縣、鄉、村護林防火組織要加強巡查,及時發現和制止各種野外用火行為,消除火災隱患,保障森林安全。
七、違反本通告規定,未經批準擅自野外用火的,責令停止違法活動,給予警告,對個人并處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,對單位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八、任何單位和個人一旦發現火情或野外用火行為,要主動制止并向火情發生地鄉鎮人民政府或派出所報告。
九、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森林火情報警電話:110、1211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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